Q GDW 11061-2013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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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1 05: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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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GDW 11061-2013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技术规范

  超声波 ultrasonic 频率高于20kHz的声波。 3.2 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 partial discharge ultrasonic detector 通过安装/放置在电力设备表面或附近空气中的超声波传感器,对被测设备的超声波信号进行仔细的检测 的仪器,通常以dB为单位表示信号强度。按照传感器的耦合方式能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 3.3 超声波检验测试仪灵敏度 sensitivity of ultrasonic sensor

  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的工作电源要求如下: a) 直流电源:5V∼28V 电池,纹波电压不大于 1%。 b) 交流电源:220(1±10%)V,频率 50(1±10%)Hz。 8.2 功能要求

  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一般由超声波传感器和检测主机两部分所组成,检测主机包括数据采集单元、 控制与处理分析单元、存储单元、人机交互单元和辅助单元。如图2所示。

  本标准规定了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的组成、产品分类、技术方面的要求、试验项目及要求、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等。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正常试验环境下,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交流电源回路对机壳在500V试验电压下的绝缘电阻不应 小于100MΩ。 8.4.3 介质强度

  正常试验环境下,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交流电源回路对机壳之间的绝缘应可承受50Hz、2kV交 流电压,历时1min。试验期间不应发生闪络和击穿。试验后,被试仪器性能应能满足8.3中的各项要求。 8.4.4 静电放电抗扰度

  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的基本功能要求如下: a)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局部放电的超声波测量,并显示超声波信号强度。 b) 若使用充电电池供电,单次连续使用时间不少于 4 小时。 c) 测试数据可存储于本机并导出,并可对测试数据来进行查看和管理。 d) 具备报警阈值设置和告警指示功能。

  均值灵敏度 mean sensitivity 超声波检验测试仪灵敏度在一定频带范围内的平均值。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4.1 dB:用于表征相对于基准值为 1μV 的超声波信号强度。例如某一信号的实际幅值为 1μV,则其

  分贝值为 20 log(1μV/1μV) = 0 分贝(dB)。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能够使用 dB 作为示值单位。

  Q/GDW 11061—2013 超声波检验测试仪在超声波信号激励作用下,输出电压值与激励值的比值,通常以dB(V/(m/s))为单位

  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应可承受GB/T 6587中组别为Ⅱ的温度试验。 8.4.8 湿度

  充油电力设备的超声波检测仪,一般在 80kHz∼200kHz 范围内;对于非接触方式的超声波检测 仪,一般在 20kHz∼60kHz 范围内。 c) 线%。 d) 稳定性: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持续工作 1 小时后,注入恒定幅值的脉冲信号时,其响应值的 变化不应超过±20%。

  4.2 dB(V/(m/s)):用于表征相对于 1V/(m/s)的超声波检验测试仪灵敏度。例如某一超声波检测仪灵敏度为

  5 检测原理 电力设备绝缘内部发生局部放电时,同时伴随产生超声波信号。超声波信号由局部放电源沿着绝缘

  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的高级功能要求如下: a) 应具有图谱显示功能,如实时图谱、相位图谱等。 b) 应具有抗外部干扰的能力,如检测信号的硬件滤波和数字滤波等。 c) 宜具有多通道同步测量功能,通道数宜不少于 4 个,可以对不同通道的测量数据来进行比对分析 。 d) 宜具有参考相位测量功能。 e) 宜具有诊断分析功能和放电源定位功能。

  局部放电超声波检验测试仪应可承受GB/T 17626.2规定的严酷等级为4级的静电放电干扰。 8.4.5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局部放电超声波检验测试仪应可承受GB/T 17626.3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干扰。 8.4.6 工频磁场抗扰度

  局部放电超声波检验测试仪应可承受GB/T 17626.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5级的工频磁场干扰。 8.4.7 温度

  局部放电超声波检验测试仪的结构和外观满足以下要求: a) 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机箱外壳应无明显缺陷,电镀、氧化层、漆层等涂层良好,不应有起层 、

  剥落现象。外壳应无锐口、尖角等。 b) 面板上各种量与单位的文字符号应符合 GB 3100 及 GB 3101 的要求,印刷或刻字应清晰,且

  便携型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通常用于例行试验,应具备8.2.1中所述的基本功能要求。

  诊断型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通常用于诊断性试验,应具备8.2.1和8.2.2中所述的基本功能要求和 高级功能要求。

  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的性能满足以下要求: a) 灵敏度:峰值灵敏度一般不小于 60dB(V/(m/s)),均值灵敏度一般不小于 40dB(V/(m/s))。 b) 检测频带:用于 SF6 气体绝缘电力设备的超声波检测仪,一般在 20kHz∼80kHz 范围内;对于

  超声波传感单元包括超声波传感器和前置调理器,检测设备局部放电时的超声波信号。 6.2 检测主机部分

  检测主机由数据采集单元、控制与处理单元、存储单元、人机交互单元和辅助单元组成,完成传感 器信号的调理和模数转换,检测分析过程的控制,检验测试的数据的处理分析,检验测试的数据的存储和导入导出, 检测设置、信息数据显示、测试信息录入和储能电池管理等。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 4793.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6587 电子测量仪器通用规范 GB/T 6593 电子测量仪器质量检验规则 GB/T 7354 局部放电测量 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具有定位功能的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可通过超声波信号到达不同位置传感器的信号的时延或 强度进行定位。

  为规范局部放电超声波检测仪的技术指标,保证仪器的产品质量,指导仪器选型,提高应用效果,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运维检修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 电力公司、华北电力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宁、阎春雨、毕建刚、是艳杰、刘明、彭江、焦飞、袁帅、杨圆、弓艳朋、 王峰、吴立远、聂德鑫、应高亮、张波、方琼、程养春、孟楠、邓彦国、张维、王鸿杰、高彬、常文治 、 张博文。 本标准首次发布。

  介质和金属件传导到电力设备外壳,并通过介质和缝隙向周围空气传播。通过在电力设备外壳或设备附 近安装的超声波传感器,可以耦合到局部放电产生的超声波信号,进而判断电力设备的局部放电情况。 接触方式大多数都用在变压器、GIS等电力设备的检测,其原理如图1a)所示,非接触方式大多数都用在开关柜、 电力电缆等电力设备的检测,其原理如图1b)所示。